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公司安环部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实现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危险废物实行分类贮存管理且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4、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并按要求设置规范的标识标志。
5、公司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6、禁止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7、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转移情况等事项,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危险废物合法处置。
8、产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须签订处置合同,报环保局备案。
9、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要接受相关法律、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